未依法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组织劳动者进行

未依法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组织劳动者进行

职业健康检查被罚15万

违法行为

  近日,江西省瑞昌市安监局执法人员对一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在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时,未依法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未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

违法事实

  该单位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结果

  年8月5日,瑞昌市安监局对该单位进行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以上2项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进行合并处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壹拾五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单位已将壹拾五万元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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