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伤造成死亡家属获百万赔偿款

年6月1日,李某被应聘至一家物流公司从事叉车装运工作,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每月工资元,但该公司不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年3月15日,李某在驾驶叉车放置货物过程中因未将货物放稳就将货叉抽出,致使货物从高处掉落,李某的头部被掉落的货物砸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李某的近亲属要求物流公司申请工伤认定,但是物流公司认为李某在工作中佩戴的是自己的帽子,并不是公司配备的安全帽,公司没有责任。无奈之下,李某的近亲属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后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此后双方针对工伤赔偿问题协商无果,李某近亲属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该案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由公司支付赔偿款万元。

本案值得评析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点:一、如果劳动者出现工伤的情况,用人单位怠于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该如何救济?二、如果劳动者因工死亡,可以享受哪些工亡待遇?

首先,劳动者出现工伤的,劳动者本人或其近亲属可以依法申请工伤认定。

为劳动者申请工伤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那么劳动者或者近亲属就需要在法定的期限内自行申请工伤认定。当然,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

其次,劳动者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依法可以主张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结合本案,劳动者发生工亡的,用人单位怠于申请工伤认定的,应由其近亲属在法律规定的一年期限内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因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工伤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进行承担。

(据天津工人报消息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卢彦民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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