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职业病涉诊断鉴定行政诉讼6工伤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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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宗因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未依法送达导致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后被撤销的典型案例。

上一篇推文中笔者已经提及过同类问题,有关诊断鉴定结论依法送达问题本文不再赘述。相比上一个案例,本案中法院对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送达依据、方式、事后证明等均有详尽准确的描述,希望能对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有所帮助和提示。

本案中工伤认定决定被撤销,关键问题在于相关工伤认定机关对于法律规定的理解存在偏差。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对本条的理解,实务中容易发生偏差,即简单片面地认为,只要是有职业病评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只要诊断鉴定机构盖了公章,工伤认定机关就完全采信、不再展开调查,直接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但实际上,工伤认定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行为,必须严格依法:有法律依据,并且做出相应的调查、判定、处理。前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中,“依法取得”是重要前提,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由于其技术性及专门的《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工伤认定机关作为行政部门自然不应对其技术认定再行审查,但不表示行政机关对此毫无作为,而是同样需要对该等诊断鉴定结论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

一般来说,工伤认定机关对涉及职业病的工伤申报需要进行如下调查核实:

1、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是否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作出:有无诊断资质,有无超范围诊断,有无足以影响诊断鉴定结论的违规情形。如果发现此类情形的,工伤认定机关应当向诊断鉴定机构调查核实,经调查认为不存在前述违法情形而当事人坚持认为存在前述违法情形的,可以告知其依法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处理,但不影响本次工伤认定程序的继续进行。

2、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形式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比如诊断证明书需要有诊断专家签名,诊断鉴定结论需要有加盖相关机构的公章,如果存在形式瑕疵,可向诊断鉴定机构调查核实并要求补正,否则,不予认定其效力。且当事人应可据此向诊断鉴定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寻求补正。

3、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所载用人单位是否属实,劳资双方对该用人单位是否有争议,包括是否最后用人单位、劳动者从该单位离职后有无其他接害史等,如有争议,则需要向诊断鉴定机构调查核实,需要注意的是,人社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过程中本身就具有认定劳动关系的职权,而并非一概将纠纷推诿给劳动仲裁、法院。

4、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是否已依法送达。

实际上,一般情况下,工伤认定机关的上述调查核实工作并不复杂,只需要向用人单位依法送达调查项目内容并告知权利义务,用人单位对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如有异议往往都会及时回应,否则逾期将承担不利后果。所需要工伤认定机关做的,是对用人单位提出的异议及时展开针对性的调查,比如诊断鉴定结论未依法送达、非承担职业病责任的用人单位等等,对这些异议,此时工伤认定机关不能以上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不予调查核实,而应当视用人单位异议意见及证据分别处理。(/3/:59)

管铁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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