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为了劳动者健康第20个全国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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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20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今年的活动主题是“一切为了劳动者健康”。

01《职业病防治法》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是为深入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提高劳动者自我防护的意识和能力,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我国将每年4月的最后一周至5月1日国际劳动节(4月25日至5月1日)定为全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02什么是“职业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一章第二条指出,“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我国法定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于年12月23日公布实施,包括十大类种职业病,以及开放条款: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以及开放条款。

03什么是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根据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四部委印发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疾控发[]92号)的规定,共有6类种,其中粉尘52种、化学因素种、物理因素15种、放射性因素8种、生物因素6种、其他因素3种。

04劳动者享有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上述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05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编辑:张腾方

审核:刘麟

出品:党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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