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州各用人单位、职工:
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请甘南州内各用人单位和职工熟知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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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如何参保缴费
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职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须在每月20日前到社保经办机构完成核定缴费基数及应缴费额工作,每月25日前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缴纳工伤保险费事宜,如用人单位未按时完成核定缴费基数及应缴费额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因工伤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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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工伤认定及视同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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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快报申报和工伤认定申请提起时限
用人单位发生符合以上情形的职工伤亡事件,应当从事故伤害发生或者发现之时起24小时内向工伤事故发生地所属县市或参保地所属县市人社部门报送职工工伤事故快报(工伤事故快报样表可登录甘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