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超过年限有没有赔偿,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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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申请工伤认定的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而不是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只是在用人单位怠于申请工伤认定时赋予受害职工可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一救济途径,但这里只规定受害职工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未规定应当或必须由受害职工提出申请,由此可见申请工伤认定首先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其次才是用人单位没有履行该法定义务的情形下受害职工可以行使的权利而不是应当或必须履行的义务,当该两种情形均出现时相对于受害职工而言其所丧失的是工伤认定的机会并承受已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社保机构不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后果,受害职工所承受的这一后果完全是由因用人单位的懈怠而致,这一后果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案例:

陈某系一公司员工,年10月在工伤中受伤,公司一直积极配合其治疗,治疗结束后陈某要求公司报工伤,公司答复已报。年1月陈某至劳动局询问才知道公司并没有为其报工伤,而且自受伤之日起算已超过一年的工伤申报期。陈某一时不知如何是好,难道过了工伤申报其就不可以要求赔偿了吗。

案情发展:

陈某经咨询律师后得知,超过工伤申报期只意味着无法通过劳动部门的与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但在法律上其依然可以要求赔偿。只不过诉讼的程序与一般的工伤赔偿程序有所不同。经了解后陈某委托律师代理要求公司进行工伤赔偿。

庭审结果:

律师代理后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立即向法院起诉要求工伤赔偿,并提交伤残鉴定。开庭时公司对员工受伤一事进行否认,但却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并不同意赔偿。后经鉴定孙某构成九级伤残,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要求公司赔偿陈某十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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