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接上次说的劳动合同问题,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特殊的情形,因为不可抗力,或者说是一些意外的情形,或者再由这个劳动者他自己主观不愿意签署劳动合同,这些都属于是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导致了这个劳动合同没有签署,那最后这个用人单位要不要承担上面咱们说到的这个法律责任呢?

这个问题,在咱们目前各个地方执行的尺度是不太一样的,有的地方就规定如果确实是由于劳动者他自己主办的原因拒绝签署这个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可以免责的,但是用人单位却要对劳动者拒绝签署劳动合同这么的一个事实负有严格的举证责任。

比如我参与的一起案件就是这样子的,年的9月份,孔先生入职了西安一个大饭店担任厨师长,这个大饭店没有与孔先生签署劳动合同,不到一年的时间,转过年来,年的5月份,这孔先生就辞职了,辞职没多久就把这个饭店告上了仲裁委,要求支付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0万元。

最后仲裁委支持了孔先生的仲裁请求,后来这个饭店不服,向法院起诉称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这个孔先生是他自己不愿意签,可是孔先生反驳道,他根本没有拒绝签署过劳动合同单位,单位又举不出相应的证据,最后单位还是败诉。

这个案件当中单位败诉的最重要的原因是,他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是因为孔先生的原因导致了劳动合同没有签署,所以最后面临了一个败诉的结果。

因为前期的用工的不规范让企业白白损失了这么多钱,真的是痛心疾首,所以这个案例就是提示我们的是如果在实践当中确实是由于员工的原因,他不愿意不配合签署这个劳动合同的,那么作为用人单位来讲,他需要保留相应的证据.

这个证据,必须证明用人单位已经请求这个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这个用人单位已经履行了一个诚实磋商的义务,同时还要保留劳动者拒绝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据,这个证据可以以邮件或者是短信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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