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仁怀市卫计执法大队查处了一起职业病防治违法案件,某建材公司因存在未书面告知劳动者所在岗位会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真实情况及其后果、未制定相关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未制定职业病防治应急救援预案、未安排需要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复查的劳动者进行复查并仍留在原岗位工作、未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之相关条款,仁怀市卫计执法大队对该建材公司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8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年4月29日,仁怀市卫计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中对仁怀某建材公司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查见该建材公司不仅对之前要求整改的违法行为(未书面告知劳动者所在岗位接触的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真实情况及其后果等)未进行整改,还存在诸多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相关问题。执法人员现场再次下达整改文书,并结合该公司之前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对该建材公司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8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目前该公司积极整改,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已自觉履行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二十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第七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违反《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四)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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