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总则矿长总工

怎样医治白癜风 http://m.39.net/pf/a_7117848.html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针,加强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明确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及矿职工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各级安监部门的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领导组,主要职责:

1、审定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与工作计划,部署年度或近期职业病危害防治重点工作。

2、及时研究解决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出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重大决策。

3、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投入,不断改善劳动作业条件。

二、各科室、生产区队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1、组织制定本科室、生产区队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将本科室、生产区队的生产经营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同计划、同安排、同检查、同考核。

2、认真执行上级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指示和决定,全面负责所属科室、生产区队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3、经常对职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治教育;督促、检查职工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体防护用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对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设备、设施、仪器处于完好状态。

三、职工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努力学习掌握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操作规程和知识技能,自觉接受相关培训和学习,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体防护用品、用具,积极主动参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

(一)矿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1、矿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矿长是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的主要责任者,对本煤矿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负责。矿长必须掌握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职业病事故的能力,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矿长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一条认真组织本煤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人员,并保证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所配备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符合要求。

第三条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各级管理人员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职能机构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岗位人员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并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四条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各岗位工种操作规程,并做好宣传贯彻、教育工作,确保各岗位工种按章作业。

第五条保证煤矿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按照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保证相关的资金及时到位、使用适当。

第六条积极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技术水平和产品的科技含量。

第七条切实保证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过程中人、财、物等资源需求。

第八条经常深入煤矿生产现场,发生职业病危害防治险情时必须组织立即停产、撤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九条在本煤矿积极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煤矿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水平。

第十条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治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现场的劳动保护工作,按规定安排对煤矿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二条煤矿发生职业病事故时,矿长要立即组织指挥抢救,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三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

2、总工程师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在矿长的领导下,是煤矿技术管理的主要负责人,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负责本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工作。

第一条对本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二条认真贯彻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并检查落实执行情况,及时研究解决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技术难题,负责审核重大危险源、重要环境因素的管理方案和运行控制措施。

第三条组织编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工程设计的图纸审核,施工方案的确定,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以及架设工程的实施方案等每个环节,都要考虑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措施。

第四条经常对职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治教育,不断提高广大职工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水平,增强职工做好职业病危害治理和防护工作的能力

第五条对存在的职业病事故隐患和严重问题,有条件的应列为科研项目,组织力量攻克技术难关。

第六条组织制定特殊施工工艺。在推广应用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时,必须同时研究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改工程项目,必须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包括防尘、防毒、防噪声、防高温设施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八条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追查、分析和处理,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技术鉴定意见和改进措施。

第九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转载请注明:http://www.deepagri.com/wlzhz/15572.html

  • 上一篇文章:
  •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