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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法
工伤认定(行政类):1.北京奥德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上海市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协商排除用人单位的法定缴纳义务。认定工伤并不以用人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为前提。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职工在被认定为工伤后可以依法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年第1期2.中核深圳凯利集团有限公司诉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工伤认定作为行政确认行为,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职权对职工是否因工作受伤或患病的事实进行确认,该事实不因职工工作单位的变动而改变。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年第12期继承纠纷:1.邹某蕾诉高某某、孙某、陈某法定继承纠纷案离婚中,作为继父母的一方对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明确表示不继续抚养的,应视为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自此协议解除。继父母去世时,已经解除关系的继子女以符合继承法规定的“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情形为由,主张对继父母遗产进行法定继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年第6期侵权责任纠纷:1.朱兆龙诉东台市许河安全器材厂侵权责任纠纷案个人经营的淘宝网店绑定企业营业执照后变更为企业性质网店的,虽仍由个人经营,但因淘宝店披露的信息均为该企业信息,导致该淘宝店实际已属企业所有的权利外观。在企业不再允许该绑定,且绑定不能被取消的情况下,企业径自取得该淘宝店经营权的,并不构成对个人经营的侵权。鉴于个人对网店信用升级有一定贡献,企业将店铺经营权收回的同时,根据公平理念和利益衡平原则,应当对原经营者给予适当的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年第2期2.刁维奎诉云南中发石化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消费者主张因购买缺陷产品而导致财产损害,但未保留消费凭证的,人民法院应结合交易产品及金额、交易习惯、当事人的陈述、相关的物证、书证等证据,综合认定消费者与销售者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在此基础上,依据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合理划分消费者和销售者的举证责任。如果产品缺陷与损害结果之间在通常情形下存在关联性,可认定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年第12期-END-劳动争议、婚姻家事、合同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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