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判决职工患职业病的应认定为工伤,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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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案件情况:

本案中,张某先后在A、B两家公司任职。张某在A公司从事接触放射性粉尘、氡气、放射性外照射工作长达22年离开A公司后再无从事放射性等任何相关工作。后面进入B公司工作直至退休。年10月,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证明张某患职业性放射性肿瘤,依据是职业接触史明确,工作中接触放射性粉尘、氡气、放射性外照射,载明的用人单位为B公司。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中,社会保险部门仅以张某并非在B公司工作期间致病为由,认定张某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故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和社会保险部门作出的《深圳市工伤认定书》,社会保险部门限期对张某患职业病情形是否属于工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法条规定:

工伤认定在我们国家的《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里有明确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工伤的核心在于因工作受伤或患病,工伤认定作为行政确认行为,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行使职权对职工是否因工作受伤或患病的事实进行确认,该事实不因职工工作单位的变动而改变。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明确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且对于职工患职业病认定为工伤,未有附加其他条件。

对于职业病工伤认定的申请主体,《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亦明确规定,职工被诊断为职业病时的所在单位即负有作为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等法定义务。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此处所规定的待遇也当然包括职业病病人的工伤保险待遇。

可见,张某在B公司任职期间检查出患职业性放射性肿瘤的原因是由于在A公司工作期间导致。仍然可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从事易患职业病岗位的群众需要注意什么:

(一)注意防护;

(二)定期检查;

(三)如果真的不幸患上了相关疾病,需带好相关材料去职业病的诊断机构做诊断证明。确定是不是职业病及患病原因。

律师建议:

对于职业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工作场所有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时,需及时告知,同时要向员工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与设备、定期组织员工体检。

需要注意的是,拿到职业病诊断的证明之后,本人或所在用人单位可以去向当地的社会保险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本案一样,社会保险部门没有作出属于工伤的认定,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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