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及职业病危害评价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人体出现某些功能性或器质性的病理改变、影响劳动能力的疾病。年12月2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颁布施行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规定,我国法定的职业病有10大类种:
10大类包括:
(1)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如矽肺、煤工尘肺等,计19种);
(2)职业性皮肤病(如接触性皮炎、电光性皮炎等,计9种);
(3)职业性眼病(如化学性眼部灼伤、白内障等,计3种);
(4)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如噪声聋、铬鼻病等,计4种);
(5)职业性化学中毒(如汞及其化合物中毒、锰及其化合物中毒等,计60种);
(6)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如中暑、高原病等,计7种);
(7)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如外照射急性放射病、放射性肿瘤等,计11种);
(8)职业性传染病(如炭疽、森林脑炎等,计5种);
(9)职业性肿瘤(如石棉所致肺癌、苯所致白血病等,计11种);
(10)其他职业病(如金属烟热、井下工人滑囊炎等,计3种)。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来源分为三大类:
(1)生产过程中的有害因素,包括化学因素,如粉尘各种毒物;物理因素,如高温、低温、高气压、低气压、噪声、振动、高频、微波、红外线、紫外线、激光、放射线等;某些生物性致病因素。
(2)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如劳动强度过大,劳动时间过长,精神或视力过度紧张等。
(3)与一般卫生条件和卫生技术措施不良有关的有害因素,如厂房矮小狭窄,采光照明不足,通风不良,烈日下室外作业,有毒作业和无毒作业安排在一个车间内等。
职业病危害评价
(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主要是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是指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含基础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本项目依据国家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针对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的各种防护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编制的专项报告。
(3)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是指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对建设项目存在的化学毒物、粉尘、噪声、震动、辐射、致病的生物体等职业性有害因素浓度(强度)进行测定,对粉尘、排毒、通风、照明等各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辅助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和职业卫生管理情况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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