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在医学上泛指由于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所引起的疾病。当职业性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的强度与时间超过一定限度,人体不能代偿其所造成的功能性或器质性病理改变时,从而出现相应的临床症状,影响劳动能力。但是,职业病是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作性质所罹患的疾病,用人单位对职业病的发生有着明确的主体责任。因此,职业病不仅仅是一个医学术语,更是一个法律术语。
1、什么是职业病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我国工伤保险从制度上将这类群体纳入了保障范围。
2、具体规定:
a、《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b、《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1款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如果职业病患者属于此种情况的,也可依据本条规定申请工伤,例如一些急性中毒死亡的情况。
c、《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d、《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属于工伤范围。
这表明,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对职业病人员的保障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既要在工伤认定方面给予极大便利,又不能随意扩大范围。
3、工伤认定的对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政策的规定,工伤认定的对象一般包括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所在单位纳入了工伤保险制度的调整范围;存在受到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事实;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要有相关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
4、患职业病后要得到工伤待遇的程序
劳动者获得职业病诊断或鉴定结论后,需经过工伤认定程序才能被确认为工伤,进而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5、对于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如何处理?
职业病患者也要进行工伤认定才能获得赔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和职工因伤残(亡)性质认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复函》规定:“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也应当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10条的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是否为工伤的决定。”这一政策延续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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