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工伤?
答:工伤,又称“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关于“工伤”的概念,年国际劳动大会通过的公约中对“工伤”的定义是:“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为工伤。”年第48届国际劳工大会也规定了工伤补偿应将职业病和上下班交通事故包括在内。因此,当前国际上比较规范、通行的“工伤”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二、什么是工伤保险?
答:工伤保险是国家为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而设立的一种保障方式。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是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职工的合法权利。工伤保险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的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家属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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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伤保险缴费方式是怎样的?
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工伤保险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缴费。
四、哪些伤害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
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下列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下列情形可视同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五、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等故意受伤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来源:今日宁乡统筹:刘静编辑:周思慧校对:文艺芳校审:苏健刘石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