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意外
为了减轻家里负担,上初三的小张在暑假期间在当地一餐厅打工。一天凌晨,小张与同伴下班后,各自骑着电动车结伴离开餐厅,先到小张妈妈经营的餐车处吃东西,然后二人又各自骑着电动车去买东西,在某个路口与一辆酒驾的客车相撞,小张受伤,电动车损坏。事故发生后客车驾驶员驾车逃逸,而15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申请仲裁
随后,小张的父母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由于仲裁申请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不符合受理条件,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
于是二人又向法院提起了劳动争议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小张与餐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法院认为小张在餐厅打工时未满十六周岁,属未成年人,不具备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条件,故此判决驳回二人的诉讼请求。
最后,小张的父母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小张和餐厅之间存在非法用工关系,认为小张是在下班途中发生意外,餐厅应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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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劳动法》
第十五条第一款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一起分析
首先,小张不满16周岁,根据法律的规定,属于童工。案件中的餐厅明知小张不满16周岁,仍然对其予以录用,并从事与其经营范围相关的工作,违反法律规定,餐厅和小张之间成立非法用工关系,如果小张确实是在下班途中发生车祸,小张的父母可以提供劳务者受害为由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向餐厅主张赔偿。但问题是,小张到底是不是在下班途中发生的车祸呢?
法院怎么说
法院认为,我国民法典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小张从餐厅下班后安全到达母亲的餐车处用餐,在母亲的监管范围内,其后自行驾驶电动车脱离母亲可控范围前往购物。
小张的妈妈应当预见小张作为未成年人深夜骑车的危险性,却没有制止,放任小张的行为,小张发生交通事故后死亡,应当确认小张的妈妈未尽到监护职责,餐厅的非法用工行为和小张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故此法院驳回了小张父母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过,考虑到餐厅在非法用工行为中获益,加之涉案事故后果严重,法院最终根据公平原则,酌定餐厅补偿小张父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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