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爱,我不能倒下,
为了爱你的人和你爱的人,
请重视职业病的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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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4月25日——5月1日
是《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
今年的主题是
“共创健康中国共享职业健康”
当九九六遇上职业病,
怎么办?
脱发!胸闷乏力!这些算不算职业病?
目前我国的职业病有以下十大类:
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石棉肺等
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中暑、高原病、减压病、航空病、手臂振动病等
职业性眼病:化学性眼部灼伤、电光性眼炎、职业性白内障
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噪声聋、铬鼻病、牙酸蚀病等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职业性化学中毒
职业性皮肤病
职业性肿瘤
职业性传染病
其他职业病:炭疽、森林脑炎、布氏杆菌
预防职业病,不仅需要个人的努力,
更需要用人单位自觉履行《职业病防治法》
规定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要责任有哪些?
(一)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保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四)对工作场所采取职业卫生管理措施。
(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六)职业卫生培训的要求
1、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2、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劳动者享有哪些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其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各位在辛苦工作的同时,
一定注意自己的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