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时限缩短国家卫健委修订职业病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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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放管服”改革有关精神,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近日,国家卫健委对现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

《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一)细化劳动者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要求,界定“证据”内涵

一是规定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主要由用人单位向诊断机构提供,劳动者只提供本人掌握的职业病诊断有关资料,细化劳动者在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方面的要求。

二是为了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的规定,修订后的《办法》作了相应规定。

(二)突出用人单位的相关义务

整合《职业病防治法》有关条款,在总则第六条集中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义务,例如及时安排职业病病人与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所需资料、承担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费用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等。

(三)明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备案管理制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在取消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行政审批的同时,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要求,明确职业病诊断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应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四)规范职业病诊断管理

一是明确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大纲,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是增加了职业病诊断机构对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审核要求,要求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确认诊断的依据与结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

三是明确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书写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四是要求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质量控制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职业病诊断机构质量控制评估。

(五)明确了职业病诊断办理时限

一是明确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在收齐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诊断结论;

二是明确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于出具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职业病诊断机构送达劳动者、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三是明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接到职业病诊断机构现场调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现场调查。

(六)缩短了职业病鉴定办理时限

将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收到当事人鉴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向原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组织首次鉴定的办事机构调阅有关诊断、鉴定资料的,相关机构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限缩减至十日;将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受理鉴定申请至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时限缩减至四十日,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进行医学检查或现场调查的,应当分别在三十日内完成,医学检查和现场调查时间不计算在职业病鉴定规定的期限内;将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送达当事人的时限缩短至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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