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温岭市卫生监督所收到某用人单位劳动者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执法人员发现,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为噪声的劳动者中,4名职工年龄未满18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对此作了相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幸运的是,上述劳动者在上岗前做了职业健康检查。不过,这也反映出该职业健康体检机构在整个职业健康体检过程中质量控制不规范。执法人员立即到该职业健康体检机构进行核实,调取详细信息后发现除上述4名劳动者外,因系统算法的缺陷,另有2名报告显示年龄为18岁的劳动者,实际年龄没达到18周岁。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对该职业健康体检机构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要求该职业健康体检机构立即完善系统设置,修复系统漏洞,并在业务受理、信息汇总、报告出具等环节进行把关,层层审核,严把18周岁的年龄底线。
随后,执法人员迅速联系了该用人单位负责人,告知其具体情况,指导其整改,有效防止了违法行为的发生,并对该企业进行了普法宣传教育。
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对已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安排岗位时,要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得安排其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
来源:温岭市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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