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科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四)安监科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1、安监科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生产方针,负责落实上级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及有关文件、指令、指示、各种会议精神,对全矿执行《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及上级文件指示精神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针对工作实际制定出安全措施。

第二条协助推动本矿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第三条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第五条协助完成职业病危害的申报等工作。

第六条负责监督检查规程措施中职业病危害防治贯彻落实情况,确保规程措施在现场兑现,完善落实施工工艺技术。

第七条在职业病危害防治与生产发生矛盾时,有否决权。有对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建议权。

第八条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并有权对其处罚。

第九条有权监督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防治法规的执行。

第十条有权对职业病危害防治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提出表扬奖励。

第十一条有权对权限范围内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第十二条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针,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防治法》《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管理办法》等规定,督办做好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全面完成培训任务。

第十三条制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抓好落实。

第十四条认真抓好职业病危害防治教育培训班的规范运作,保证职工掌握应知应会知识,不断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意识,做到自主保安和相互保安。

第十五条负责办理职工外出培训的各项事宜,搞好学员的学习意识和安全意识教育。

2、安监科科长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安监科科长是煤矿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熟练掌握有关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安监科科长必须监督煤矿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针。

第一条在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

第二条及时向安全副矿长、安全副总工程师提出设置安监科门、配备安检人员和装备的具体意见,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适应本煤矿的安全工作需要。

第三条协助制订(修改)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第四条协助制订本矿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第五条协助组织对本矿管理人员、职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治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第六条经常检查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第七条经常听取安检员关于职业病危害防治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第八条对本矿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九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十条积极配合分管领导抓好煤矿职工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教师,认真学习国家关于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程规定,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负责组织制定年度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抓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教学安排、教研活动和各种培训班的学员管理、后勤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严格按照上级安全培训文件精神和培训计划认真组织好全煤矿职工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教育、新工人入矿和转岗职工的培训、各特殊工种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认真抓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经常深入区队现场,了解生产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不断提高安全教育管理水平,确保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教育培训的指标按期完成。

3、安监科科员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安监科科员在科长的领导下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检查、安全技术管理等工作,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对分管范围内工作负责。安监科科员必须熟练掌握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

第一条全面负责安监科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保证安监科在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治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参加审查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措计划、煤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大修计划、生产作业计划中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的各种计划。

第三条负责煤矿范围内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监督检查。

第四条协助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档案。

第五条参与职业病危害防治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第六条负责培训安监科安检员的职业病危害防治业务素质,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职工职业病危害防治教育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

第七条经常检查“三大规程”中职业病危害防治贯彻执行情况。

第八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九条深入生产现场监督检查职业病危害防治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安全问题。

第十条对发生的各类职业病危害防治事故和隐患,坚持做到大事故分析不过天,小问题处理不过班,凡分析要有处理意见和预防措施,并下发处理通报。

第十一条对严重职业病危害防治问题要建立台账,落实整改单位,整改负责人、整改资金、整改措施、整改时间,督促抓好整改落实,并及时进行复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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