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职业健康检查资质,不意味着条件和职责

今天(年11月5日),又迎来了《职业病防治法》的再次修改(PS:编制评价报告小伙伴们记得及时修改,否则又要挨专家批了),内容如下:

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二)删去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第四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三)删去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的“职业健康检查”。

此次修改发布,虽然再值周末,但还是引起了从事职业卫生工作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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