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未确认前员工可享哪些权利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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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在有毒有害岗位上工作的员工,都有可能患上职业病。由于职业病潜伏期比较长,而且要经过专门机构诊断才能确认,所以,疑似患上职业病的员工必须履行完检查确认程序并被确诊后才能享受相关待遇。可是,在这个过程中,有些用人单位出于经济利益等因素的考虑,会想方设法规避自己的责任。下面3个案例告诉员工:当遇到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拒绝进行职业病检查等情况时,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有毒有害岗位未经职业健康检查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赵女士曾在一家公司担任电焊工。年4月,公司提出解除与她尚有2年才到期的劳动合同,双方还经充分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一个月后,赵女士医院检查,被诊断为电焊工尘肺壹期。随后,她又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职业病致残程度八级。

面对这样的结果,赵女士要求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并以公司没有为她办理工伤保险为由,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而公司认为,双方已经自愿解除劳动合同,赵女士无权反悔,彼此之间已经不存在任何权利和义务。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表面看来,赵女士与公司经充分协商达成的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致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赵女士无权反悔。其实,这种情形应当区别对待。

对此,《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正因为赵女士所从事的工作具有职业危害,公司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之前没有对赵女士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所以,公司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本案还有一个更为严重的后果,那就是赵女士不仅离职时存在患职业病的可能,事后还确诊为尘肺壹期并构成职业病致残程度八级。因此,公司与赵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自始无效,对赵女士没有法律约束力。

疑似职业病观察期间单位负担工资及诊治费用

一年前,在一家公司上班的肖女医院诊治,医院的初步诊断结论为尘肺壹期。为此,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向肖女士出具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认为其所患疾病不能排除与自身的职业危害存在关联。然而,由于尚未达到确认标准尚属疑似职业病,建议其在脱离粉尘作业一年后复查。

可是,在这个时候,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解除了肖女士的劳动合同。年8月17日,肖女士经复查被确诊为职业病。公司又以肖女士已经离职为由,拒绝负担肖女士离职后至被确诊期间的工资和诊治费用。

公司必须承担肖女士离职后至被确诊期间的工资和诊治费用。

一方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鉴于疑似职业病与职业病除在程序上尚未经过证明、确认之外,二者的危害并无区别,所以,该规定使用的是“患”职业病而不是“诊断为”职业病。也就是说,肖女士当属可享受工资之列。

另一方面,《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此,即使肖女士处于疑似职业病阶段,公司也应承担相应的费用。

单位不配合时员工有权自行申请职业病鉴定

因为工作中需要大量接触粉尘而公司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郭女士的视力急剧下降。经医院检查,确诊其患有双眼黄斑病变,视力从原来的1.6和1.4下降到0.3和0.4。

为此,郭女士曾在年10月要求公司进行职业病工伤鉴定。可是,公司因没有为郭女士办理工伤保险,担心郭女士被认定为工伤后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就以生产紧张为借口让她等一段时间再鉴定。此后,公司又以各种理由百般推诿,始终不为郭女士进行工伤鉴定。

“公司不为我进行职业病工伤鉴定,我该怎么办?”郭女士有点儿不知所措。

郭女士可直接前往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一方面,公司的行为违法。《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本案中,公司不仅不主动为郭女士进行疑似职业病在岗检查,甚至在她出现病症后仍依然拒绝,因而是违法的。

另一方面,郭女士可以直接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已分别规定:“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劳动者依法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接诊,并告知劳动者职业病诊断的程序和所需材料……”根据这些规定,郭女士可以自行前往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病情诊断。

颜梅生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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