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关于职业病防治,你要

自年起,每年的4月最后一周为《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

年4月25日至5月1日

是第15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

今年的宣传主题是“健康中国,职业健康先行”

关于职业病防治,你要知道的问题:

1、职业病有多少种?

10类种(含4项开放性条款)---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

2、什么叫毒物、中毒和工业毒物

某些物质进入人体后与人体发生物理或化学的作用破坏了人体的正常生理机能甚至影响生命这种物质叫毒物引起的病变叫中毒。如果这些物质是生产过程中的原料、半成品、副产品或废弃物就称为工业毒物。

3、什么是生产性粉尘

生产性粉尘是指能较长时间悬浮在生产环境空气中的固体微粒。

4、什么叫噪声

凡是使人不喜欢或不需要的各种不同频率和强度的声音无规律的混乱组合、波形无规则的变化听起来使人厌烦的声音统称为噪声。

5、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其工作场所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6、为何要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上岗前健康检查的主要目的是发现有无职业禁忌证,建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基础健康档案。

定期健康检查的目的主要是早期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或劳动者的其他健康异常改变;及时发现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通过动态观察劳动者群体健康变化,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

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主要目的是确定其在停止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时的健康状况。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天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

7、用人单位应该如何确定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范围?

接触需要开展强制性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群,都应接受职业健康监护。

8、用人单位应该如何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

执行GBZ-《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有害因素对应的检查项目与检查周期。

9、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哪些措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二)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

(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四)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10、用人单位应如何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

11、劳动者怀疑有职业病应怎么办?

1)尽快到职业健康检查资格的医疗机构检查(用人单位签订委托协议或劳动者凭单位介绍信),初步断定所罹患疾病是否与所从事的职业有关。

2)如果不能排除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劳动者本人或用人单位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者居住地已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诊断。

3)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如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4)遵纪守法,相信诊断机构的诊断结论,不要医闹与相信黑律师。

5)本人或委托律师与单位协商,或向相应的管理部门投诉或法院起诉。

6)如果真患上职业病,则在争取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积极配合医生治疗。

12、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那些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1)诊断为职业病时,用人单位应安排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不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2)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医疗和生活保障,按国家工伤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如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费用由最后的用人单位负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3)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4)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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