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诊断结果不服,如何申请

问:律师您好,我是一名矿工,长期的井下作业让我身体出现不适症状。职业病诊断机构认为我并没有职业病,只是血糖低。我对此结果不满意,请问是否能申请再次鉴定?如何申请?

答:你有权申请再次鉴定。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19条的规定,职业病患者对诊断结论不服的,可以按以下程序申请鉴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该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当事人对该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次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本案中,你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的鉴定结果不服,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起30日内,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相关法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赞赏

长按







































白癜风治疗最好医院
北京什么时候治疗白癜风比较好



转载请注明:http://www.deepagri.com/dcfs/70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