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职工职业病防治,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三明本部。各权属单位、各托管企业可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安全环保部负责安排职业病职工住院治疗。人力资源部依据职业病职工住院证明,计发住院伙食补贴。财务部按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四条职业病职工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并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进行治疗。治疗期每间隔2年安排住院治疗一次,每次不超过2个月。患有严重并发症者,需经住院主任医师签字认可,由安全环保部酌情提前安排住院治疗或延长住院治疗时间。常规治疗以职业病门诊治疗为主。
第五条职业病职工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补助费以每天18元的标准计发(需持职业病住院证明)。
第六条本规定管理流程图见附件。
第七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安全环保部。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职业病职工住院治疗相关待遇规定》的通知》(三钢安环〔〕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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