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还可请求人身

有人问,工伤是否可以主张精神抚慰金,一般来说是不行的,但如果是职业病的话,就另外了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那工伤赔偿项目是哪些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级至4级伤残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5级至6级伤残的伤残津贴、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由单位支付。但是问题的关键是,劳动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了上述待遇后,还能否按照民事伤害重新向单位主张民事赔偿?   

《职业病防治法》第59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从该条的文义看,职业病病人的赔偿权利应当包括两部分: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其他民事赔偿要求。但是,此条规定的并非是职业病病人同时享有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双重救济,而是获得工伤保险后在民事赔偿方面还有未获得赔偿的权利才可以向用人单位请求民事赔偿,也即尚有赔偿权利的可另行向用人单位行使民事赔偿请求权。《职业病防治法》第59条虽然规定了职业病病人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可另行主张民事赔偿的权利,但主张的权利有一定的限制。如果职业病病人认为工伤赔偿不足以弥补其受到的损失的,并且有证据证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更高的,即未被工伤保险项目所涉及的范围,可以按照人身损害的民事赔偿范围及标准,向用人单位请求赔偿工伤保险未覆盖的差额部分,以填平其所受民事权益的损失。而该条款所指的“有关民事法律”主要是指民法通则、侵权法、合同法、最高法院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等。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如果他们还与用人单位对职业病的赔偿有约定的,则应当从其约定。

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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