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工作需要,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进行了修订。年11月17日,新版《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发布(国卫疾控发〔〕92号),从即日起施行。年3月11日原卫生部印发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同时废止。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修订。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由原来的10类修订为6类,即粉尘类、化学因素类、物理因素类、放射因素类、生物因素类和其他因素类。
将原有的“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和“职业性肿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别纳入上述6类职业病危害因素之中。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修订。
本次修订对《目录》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细化,由原来的种修订为种。
其中,粉尘类51种,化学因素类种,物理因素类11种,放射因素类10种,生物因素类6种,其他因素类3种。
粉尘类前12种因素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前12种尘肺病病种对应,其他因素按拼音顺序依次排列;化学因素类前59种因素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前59种职业性化学中毒病种对应,其他因素按物质类别依次排列。
另外,为便于识别管理,对物质(混合物除外)CAS编号进行了标注,并对接触氡及其短寿命子体、艾滋病病毒及从事不良条件下井下作业及刮研作业的相关人员作了明确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