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来了这些劳动者权

年4月25日至5月1日

是第21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

今年的活动主题是

“改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

到底什么是职业病?

构成职业病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职业病包括哪些类型?

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应该如何防范职业病发生呢?

以下为你解答!

01

《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02

要构成《职业病防治法》中所规定的职业病,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03

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我国法定职业病分为10类种,具体如下:

▲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如矽肺、煤工尘肺等);

▲职业性皮肤病(如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等);

▲职业性眼病(如化学性眼部烧伤、电光性眼炎等);

▲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如噪声聋、铬鼻病);

▲职业性化学中毒(如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等);

▲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如中暑、减压病等);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如内照射放射病、放射性皮肤疾病、放射性肿瘤等);

▲职业性传染病(如炭疽、森林脑炎等);

▲职业性肿瘤(如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联苯胺所致膀胱癌等);

▲其他职业病(如金属烟热等)。

04

职业病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将危害因素分以下为6大类:

05

作为劳动者

要了解工作岗位和工作环境中存在的危害因素,上岗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遵守操作规程,注意个人防护;有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利。如果怀疑自己患上了职业病,可尽快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诊断。

作为用人单位

应当为劳动者创造安全、健康、舒适的工作环境,要做好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及职业病危害申报。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检测、评价;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须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定期对劳动者开展职业卫生培训,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并承担相关费用等。

06

受教育、培训权

上岗前和在岗期间,劳动者有权得到职业卫生培训。

职业健康权

劳动者有权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职业病危害知情权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有权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用人单位应定期检测并公布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用人单位应提供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告知劳动者本人。

获得劳动保护权

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检举、控告权

1.劳动者有权和义务向单位主管部门报告以下事项:

(1)发现作业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

(2)发现作业环境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

(3)发现职业病防护设施损坏。

2.劳动者有权检举和控告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

拒绝作业权

1.有权拒绝在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下从事职业危害作业;

2.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的冒险作业;

3.用人单位若与劳动者设立劳动合同时,没有将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等告知劳动者,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来源:杨和发布、合肥疾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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