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启用新版“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的通知》的要求,切实加强用人单位监督管理,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的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汕头市辖区内的用人单位(含从事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要按照规定及时到新版“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