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案惊奇
健康梦很甜我带你逐梦
年8月31日,河南省信阳市卫生监督员在对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粉尘、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
卫生监督员现场查看该公司与10名劳动者签订的《劳务合同》,发现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以及职业病防护措施等情况……
看多了职业健康的案例,监督君对于这样的现场感到揪心。如果在未告知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情况下,长期在这样的工作环境中,劳动者可能会患上尘肺等职业疾病。
年9月1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立案,并进行调查取证。
行政处罚罚款5万
经进一步调查,卫生监督员发现,该公司年投入建设,年年底投入生产,年进行整改,主要生产重钙粉、滑石粉。该公司与易某等10名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时,未将工作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如实告知劳动者且未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你在该公司从事什么工作?
从事滑石粉加工工作。
你知道你的工作存在什么职业病危害因素吗?生产过程中如何做好个人防护吗?
在生产过程中应该有粉尘和噪声,平时工作接触滑石粉粉尘,机器运转中声音挺大的。公司给我们配发的有口罩和耳塞,具体就不太清楚了。
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写明职业病危害因素?
没有。
经合议,该公司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版)》的规定,根据该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该违法行为属于一般情形,卫生监督员对该公司做出“警告,罚款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质疑:处罚是不是过重了?
年9月27日,卫生监督员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9月29日,该公司递交了陈述申辩材料,并提出“警告”和“罚款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过重”。
#申辩人辩称——
该公司不存在“隐瞒或者欺骗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的主观故意,且公司对职工的职业卫生健康工作重视,职业病防护措施基本到位,就“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在合同中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有关问题,公司已按贵委要求积极主动进行了整改,增强了职业病防治相关条款,并与职工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安排职工集体到有资质的医疗单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根据《河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版)》有关条款之规定,公司存在的问题属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同时,就以上问题公司已经按规定要求,改正到位,希望贵单位以批评教育为主,经济处罚为辅,恳请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年10月12日,卫生监督员下达了《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经合议,该公司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在法律上没有减轻处罚的依据。根据调查复核,该公司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未按规定将工作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如实告知劳动者,且未在劳动合同中写明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法律规定不改变事先告知的行政处罚内容,10月16日,卫生监督员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于10月29日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卫生监督员进行回访时,发现违法行为已改正,本案结案。
现在,劳动者流动非常快。职业病的潜伏性,造成了一个曾经在多个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一旦确诊,如果之前的用人单位均未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除非最后一个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在本单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与劳动者所患职业病没有任何关联,否则,最后一个用人单位很难提供免责证据。因此,任何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和职业病诊疗机构,努力为劳动者创造一个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
主编丨宋波统筹|张玉良责编丨赵丽
法务丨金鑫审校丨李亚坤李梦真美编丨赵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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