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你有关河南省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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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巩固和深化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成果

大力推进“十四五”时期职业病防治工作

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

决定自年1月起至年12月

在全省范围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行动

01.行动要求

本次行动以治理粉尘、化学毒物、噪声超标为主要任务,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改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从源头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保障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

02.目标任务

到年底,治理企业工作场所作业环境得到显著改善;

粉尘、化学毒物、噪声岗位合格率达到85%以上;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大幅提高,达到《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年)》的要求。

03.治理范围

本次专项治理行动的范围为存在粉尘、化学毒物、噪声危害因素浓(强)度超标且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治理企业”);

矿山、冶金、化工、建材和汽车制造、蓄电池生产、制鞋、电子制造、木质家具制造等各重点行业领域10人以下工业企业的专项治理工作由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安排部署。

对大家来说

最关心的事情莫过于

什么是职业病呢?

如果自己得了职业病怎么办呢?

一起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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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什么是(法定)职业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02.我国法定职业病有哪些?

我国法定职业病主要有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10大类,种。具体可详见《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03.劳动者怀疑得了职业病怎么办?

劳动者如果怀疑自己得了职业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时会综合以下因素:

病人的职业史;

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

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用人单位:

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

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

劳动者和有关机构:

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

信息来源: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中国疾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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