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行《每日说法》第151期:职业病病人能
点击上方“谨行律所”可以订阅哦!某粉丝问我在一家工厂工作,被诊断为患有职业病,已经享受了社保待遇。但有人告诉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现在我反正要离职了,想起诉用人单位进行侵权索赔,不知能否成功呢,请谨行律师指教。高先生谨行律师答疑您有可能再从用人单位处得到一笔精神抚慰金,但要求企业重复承担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说的是职业病病人可以提要求,但不等于可以得赔偿。能否得赔偿,要看“有关民事法律”是否为您提供了依据,法条中的条件状语——“……的”是否满足。该法条是立法者预备着法律的变化,为职业病病人在将来可能享有的赔偿权利进行提示,就那么说一嘴,并不是请求权的实体依据。不然,该法条就应该明说: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还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显然,该法条并非此意,这就是长期以来职业病病人在司法实践中只能得到工伤保险待遇的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看得出工伤或职业病员工是不能请求用人单位另外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最高院的《刘清林与新疆有机化工厂破产清算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判决书》显示,最高院认为:刘清林的赔偿请求权需要“有关民事法律”作出具体规定。刘清林认为按照《人损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的规定,其有权按此标准获得“死亡赔偿金”的赔偿项目。但《人损司法解释》并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中“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因为用人单位与工伤人员包括职业病患者之间是因劳动关系形成工伤保险法律关系,与《人损司法解释》调整的侵权者与被侵权人的侵权赔偿法律关系并不等同,这一点《人损司法解释》第十二条亦明确规定不适用“因工伤事故遭受的人身损害”。故刘清林请求按照《人损司法解释》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标准予以赔偿的请求权不能成立。因此,在目前的立法情况下,您已经享受了社保待遇,就不能再要求用人单位重复担责。不过您可以尝试要求一点精神抚慰金,但金额一般不多。法规链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年)5.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工伤或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已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谢谢阅读撰稿人:刘英律师谨行小编:雪飞
北京白癜风的治疗医院北京白癜风医院
转载请注明:http://www.deepagri.com/dcfs/15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