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目录》修订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专门成立了修订工作组,在工作调研、问卷调查、现状分析以及查阅大量资料的基础上,多次组织职业卫生、职业医学、临床医学、卫生毒理、劳动保护、社会保障、法学等相关领域专家和企业、行业协会代表进行研讨论证,广泛征求各部门及各地意见,并赴广东省深圳市进行了实地调研。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目录》中的因素是如何进行遴选的? 《目录》中具体危害因素的遴选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能够引起《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职业病。 (二)在已发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中涉及的致病因素,或已制定职业接触限值及相应检测方法。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接触人群。 (四)优先考虑暴露频率较高或危害较重的因素。四《目录》与以往有何不同? (一)对类别进行了调整。年发布的《目录》按照危害因素性质和所导致的职业病进行分类,但各类危害因素之间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复。为避免这种交叉重复,本次修订只按照危害因素性质进行分类,调整后的《目录》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分为粉尘、化学因素、物理因素、放射性因素、生物因素和其他因素等6类,而将原《目录》中的“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导致职业性肿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等4类分别归入上述6类中。 (二)对部分内容进行了细化。随着我国职业病病种的增加,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不断变化,本次修订对原《目录》所列职业危害因素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如化学因素中除列举与59种职业性化学中毒对应的因素外,还细化增加了其他种化学因素内容。(三)不包括行业工种举例及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原《目录》除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分类外,还通过行业工种举例的方式予以说明举例。行业工种举例与生产工艺有关,种类多、数量大,且在不断变化之中,往往列举不全。因此,本次修订为未提及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设置开放性条款。关于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年印发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已列出。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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