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区卫健委收到市民服务热线工单,有市民反映某公司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的违法行为,希望有关部门核实查处。
调查情况接到投诉后,监督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对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当场未查见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资料。经调查核实,该单位自年以来均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直至本机关监督检查责令整改后,该单位才履行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义务。
处理结果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普法时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卫监君提醒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也是卫生行政部门履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沪卫职健〔〕17号《关于加强本市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公告》指出,年9月15日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完成情况将作为本市卫生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的重点监管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如何申报1.申报对象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要求,所有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都应及时、如实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监督管理。
2.申报地址
用人单位可在“上海一网通办”的“职业健康管理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