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繁多,遇到这种情况我该

      

安安

职业病危害因素涉及到各行各业,种类繁多,来源复杂,如何有效的甄别职业危害因素?各人和企业单位在维护自身利益时,哪些职业危害因素需要体检?如何就具体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体检做好预防,是常常要面对的问题,小编就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几个关于职业危害因素体检的典型问题给您做个介绍···

    

接触《职业健康检查技术规范》(GBZ)规定之外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是否要体检?

对于《职业健康检査技术规范》(GBZ)规定之外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如丙酮、异丙醇等,原则上不需要强制性体检,用人单位为保护劳动者健康目的,可以征得劳动者同意后进行健康检査,检查项目可以与专业人员根据职业危害的特点及相关毒理学资料等进行商议。但是,职业健康检查专业机构或职业卫生监督机构发现特殊情况时(如接触人群中多人出现相同病症、其他用人单位因接触同种危害因素发生职业中毒事故等),职业健康检査专业人员出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目的可以建议进行相关检查,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强制性职业健康检查”执行。

工人接触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能否选择危害因素进行体检?

接触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不能只选其中一种或几种体检,应按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全面检查,检查项目是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必检项目合并,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査可以按不同因素的周期进行。建议对于接触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员工体检尽可能安排在有能力完成所有检查项目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以避免相同检查项目重复检查。

对于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的结论中要求复查或进一步检查的人员,是否必须要安排复查?不安排复查有什么后果?

目前,在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中,许多用人单位不按职业健康检査机构要求安排复查,而是直接将检查结果异常人员调离或不予录用(尤其是上岗前检査),是造成职业健康检查复査率低、职业禁忌证检出率低的主要原因。

职业健康检査针对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目标疾病而进行,其主要目的是检出职业禁忌证和疑似职业病,职业健康检査总结报告结论中建议复査的主要目的是在于进一步确定劳动者是否有职业禁忌证和疑似职业病,因此,未按职业健康检査机构要求的时间和项目完成复查,职业健康检査机构不能作出相应结论,实际等于未完成本次职业健康检査,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对用人单位给予相应处罚。

如果未按要求复査,对于可能受到职业损害的劳动者,将因未及时发现职业病而延误治疗,用人单位更可能因此错过发现和控制职业病事故隐患的时机而酿成大事故。对于可能存在职业禁忌证者,不予复査而直接调离或不予录用,对劳动者不公平,可能存在侵犯平等就业权的风险;如果是熟练工,对用人单位也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来源:职业健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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