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煤矿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合同时

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

三、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工作

一、积极组织学习和宣传《规定》作为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基本规范,是煤矿生产经营管理必须执行的行为准则,是开展职业卫生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依据国家安监总局为推动各行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还颁发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安监总局令第76号,以下简称《八条规定》)各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各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要通过组织集中学习、自学以及举办培训班、监管监察执法等多种形式多渠道做好学习宣传工作,通过认真学习切实领会新内容、把握新规定,提高各单位贯彻落实《规定》和《八条规定》的自觉性,推动全省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深入开展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病危害防治规定》(安监总局令第73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5年2月28日颁布,2015年4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规定》贯彻落实,现提出如下要求:

二、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基础管理各煤矿企业要按照《规定》要求,进一步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建全各项规章制度按《规定》要求做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并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开展1年1次检测和3年1次现状评价工作对于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煤矿要提供符合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正确使用煤矿企业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要及时准确报告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煤矿要加强劳动者在上岗前、在岗期间定期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铅职业病危害告知卡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各集团公司、各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好所管辖煤矿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培训要组织开展好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并把《规定》纳入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内容,切实提高各级煤矿管理者职业卫生管理能力

请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告公文”栏目中检索下载

八、加强职业危害防治监管监察执法各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要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纳入煤矿监管监察计划,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努力推动煤矿落实《规定》要求,改善作业场所环境,全力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促进职业病发病人数稳步下降

附件: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安监总局令第73号)

七、切实保职业病危害告知障劳动者职业病防治知情权各煤矿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合同时,应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等予以如实告知对于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各煤矿要书面告知劳动者煤矿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作业场所监测检测结果,并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四、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三同时”管理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初步设计阶段,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完工后,在试运行期内,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辽宁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辽煤安事调字〔2013〕63号)与《规定》不一致之处,以《规定》为准

2015年4月10日

各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五、改进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煤矿要在每年3月31日之前,将本企业职业病危害情况如实向辖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同时抄报隶属的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档案管理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每年应将本辖区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总结报告至辽宁煤监局

六、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所有生产煤矿、正在施工的建设矿井(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煤矿),每年要制定职业健康检职业卫生:2查计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计划安排职工到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并为每名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辽煤安事调字〔201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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