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职业病危害警示职业病标识

告知职业病危害警示职业病标识

为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履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告知与提醒义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年11月公布了新制定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将依法进行惩处。

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公告、培训等方式,使劳动者知晓工作场所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对健康的影响以及健康检查结果等的行为。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是指在工作场所中设置的可以提醒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说明以及组合使用的标识等。

职业病危害告知

根据《规范》,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告知的内容包括:工作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检查和相关待遇等。

告知相关内容须在双方的劳动合同中加以明确,劳务派遣人员亦须以书面形式告知。格式合同文本内容不完善的,应签署职业病危害告知书。此外,用人单位还应以职业卫生培训、设置公告栏、职业健康检查等形式,向劳动者履行告知义务。

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知悉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掌握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方法及相关警示标识的含义。劳动者经书面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用人单位应当设置公告栏,公布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等内容。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用人单位要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书面告知文件要留档备查。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根据《规范》,用人单位设置警示标识的位置包括: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材料(产品)包装、贮存场所等。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工作场所入口处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或设备附近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如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戴护耳器”等警示标识。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还应按要求设置不同颜色的警戒线。

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除按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外,还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以下简称告知卡)。告知卡应当标明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接触限值、防护措施、应急处理及急救电话、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检测时间等。

对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其使用单位、贮存单位、提供单位必须按要求设置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

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除设置警示标识外,还应当在设备醒目位置设置中文警示说明。高毒、剧毒物品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设置“紧急出口”,泄险区启用时应设置“禁止入内”、“禁止停留”等警示标识。维护和检修装置时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公告栏与警示标识的设置

《规范》还对公告栏、告知卡的设置位置,以及公告栏、告知卡、警示标识(不包括警示线)的制作材料提出了具体要求。若公告栏中公告内容因各种因素发生变动,应及时更新,以7日为限。告知卡和警示标识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影响使用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本篇文章来源于南粤安全文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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