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一起职业病案例引发的思考

年春,湖北省某县安监局接到该县某磷矿公司报告,称公司发生一起职业病事故。该县安监局迅速联系工会、县劳动和卫生等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介入进行调查。

  但当调查组介入调查处理时,这起看似很普通的职业病事故有些特殊:当事企业按照规定进行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经安监部门验收通过;在当事人入职之时,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管理人员向当事人讲述了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当事人进行了职业卫生等相关知识培训;配发了合格、足额的防护用品;每年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了体检。各个环节均有档案记录可查,劳保用品领发单上有当事人的签字。当事企业职业卫生防治工作措施到位,各个环节并无过错。

  反观患病工人一方,却是问题多多。

原来,该员工到当事企业工作后,经常不按规定配戴公司配发的防尘口罩,因此多次受到公司处罚教育,并在全公司通报批评,全年达十余次之多。但该员工仍我行我素,每当管理人员不在场,该员工就擅自摘下防尘口罩无保护作业。最终导致在年底公司组织职业体检时,该员工被诊断为尘肺病。

  调查组召开了专题会,研究讨论并统一了意见,认为当事企业无过错,患病工人虽属多次违章作业最终造成自身患病,但依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当事人患病情形又在该法保护范围之内。认为由患病当事人及家属与所在企业进行协商解决较为合理。最终,经过反复协商调解,患病工人与当事企业达成协定,由当事企业承担患病工人的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一次性支付其医疗、生活保障等费用,患病工人不再进行赔偿诉求。

  分析

  虽然经过各部门多次协调,最终较好地处理了这起职业病事故。但其中的细节令人深思。我国的立法原则注重以人为本,尤其是涉及到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更是注重在保护所有合法公民合法权益的同时向保护弱者有所倾斜。细读《职业病防治法》的条款内容,不难发现该法是倾向于保护相对用人单位而言是弱势群体的工人这一方。那么,作为用人单位除了学法用法守法,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掌控企业人员的职业卫生动态之外,也应注意保护企业自身的合法利益,尤其是在对待处理劳动防护方面的违章行为或习惯性违章的人员时,一定要把握尺度,集教育、警告、罚款、开除多种处罚手段,千万不能仅限于“一罚了之”或“苦口婆心式教育”。否则,一旦处理不当,企业就会为从业人员因习惯性违章长期得不到纠正最终身患职业病而掏腰包埋单。

  目前,我国职业病防治法治建设日趋完善,对职业病事故的处理有完备的硬性规定,但在相关部门介入处理职业病事故时,通常以当事企业与当事人协商解决达成协定为主,侧重于满足患病工人的医疗、生活保障,最大限度保护弱者的权益,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和公平,也彰显出人性化。但无论处理的结果令当事双方多么满意,企业和患病工人家庭的幸福生活都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这是企业、工人双方都不愿发生的情景。

因此,对于职业病防治工作而言,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和工人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两者需要紧密结合,两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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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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